澳门新冠感染者社区门诊12日至今服务逾2.3万人******
(抗击新冠肺炎)澳门新冠感染者社区门诊12日至今服务逾2.3万人
中新社澳门12月25日电 (记者李亚南)澳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25日发布消息称,为有效分流不同程度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居民通过“新冠病毒感染者自我评估及预约平台”进行四级分流,其中感染者社区门诊自12月12日运作至今,已为超过2.3万名低治疗需求患者提供门诊服务。
据介绍,“新冠病毒感染者自我评估及预约平台”四级分流包括居家隔离治疗、前往感染者社区门诊、前往社区治疗中心(澳门蛋),或到仁伯爵综合医院特别急诊就诊。由12月12日运作至今,社区门诊站点由3个增加至15个,每天运作时间由早上10时至下午7时,分布在澳门半岛、氹仔、路环区。对比数天前最高峰时的约3800人,近两日到社区门诊就诊的人数已有回落迹象。
为进一步方便居民就诊和平衡居民生活上的需求,应变协调中心将于12月26日增设两个社区门诊。应变协调中心呼吁,被评估为“居家隔离治疗”的轻症状感染者,倘自觉症状出现变化,可再次到预约平台进行自我评估,切勿滥用救护车,将紧急救护资源留给特别急需的居民使用。
应变协调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澳门24日新增49名新冠病毒确诊患者入住卫生局的隔离治疗设施,当日有2人因新冠肺炎离世。
此外,应变协调中心25日宣布,从当日起取消新冠病毒感染者在解除隔离90日内,只可进行新冠病毒核酸单样检测的要求。
澳门特区行政长官贺一诚25日视察了多家医院。针对当前的疫情,贺一诚近日对媒体表示,特区政府会发动更多私人执业医生,为公共医疗提供协助,以减轻政府医院门诊和急诊的压力,最重要的是保障重症、长者和婴幼儿的生命安全。(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